一、学习党章的意义
1、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生死存亡。
2、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准则。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章,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沿着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指引的正确方向前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始终凝聚起全党的意志和力量,为实现党的理想和目标而共同奋斗。
3、党章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党章对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重大原则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党内的各项基本制度,是制定党内其他规章制度的根本依据。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个考验”、“四个危险”,落实管党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章,才能准确把握全党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党的制度和纪律,不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4、党章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党章对党员需要掌握的党的基本知识做出了系统阐述,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的纪律等做出明确规范,为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提供了最好的教材。我们党已拥有8260多万名党员,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素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重要任务。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章,才能有效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员标准,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纪律,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和发扬共产党员政治本色,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
既然学习党章如此重要,首先要先了解党章的基本概念以及党章的地位和作用
党章是党的章程的简称。它是政党内部最基本和最高的政治行为规范,是一个政党的政治态度和组织形态的集中体现,是完备的政党组织所不可缺少的。
世界上5000多个政党,一般都有自己的党章。
世界工人阶级政党的第一部章程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制定并于1847年召开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二、党章的地位和作用
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党章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我们党对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十分精确的表达。
从地位上看,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根本大法。党章是党内的“母法”,党内其他法规则为党内的“子法”。
从党章产生的程序看,只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才能制定、颁布和修改党章。从党成立到现在,我们党对党章先后进行了15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完成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党章在我们党内至高无上的地位。
从作用上看,党章在党内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党内关系。二是指导党的工作。三是严格党的纪律。
其次要了解党章的历史演进。因为了解党章的历史发展进程,对于我们更好地尊重党章、热爱党章、自觉地按照党章的要求去做,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章的历史进程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形成时期(一大——六大)
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党的一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兼具党纲与党章特点,明确我们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规定了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入党条件等问题。一大宣告了党的成立,但严格地说,一大党纲还不是正式党章。
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党的二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基本完成,第一次明确了党的最低纲领是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同时还对党的组织工作、纪律工作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
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的党的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把入党介绍人从原来的1人增加为2人,第一次规定了党员候补期。
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第一次规定“凡有党员3人以上均得成立党支部”,这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尤其注意发挥党支部的作用。首次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名称改称“总书记”,各级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改称“书记”。
1927年6月,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案》,是党的历史上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党章,这部党章共12章85条,是我们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提出了很多个第一。(1)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2)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3)第一次明确党的组织系统按照全国、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五个层次划分,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任务;(4)第一次明确“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5)第一次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务委员会(6)第一次规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7)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团(即党组)设置及其职责(8)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单独列为一章.
1928年6月至7月,在大革命失败后的低潮中,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郊外一座旧式贵族庄园里召开了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也称“第四次修正章程”),是唯一在国外修订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在党员管理制度、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做出新探索。
一大到六大期间,党章进行了4次修正。这一时期《党章》制定和修改的背景有许多共同点:1、都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2、中国共产党建党时间短,理论不成熟;3、都受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和间接影响下制定的;4、国内战争频发,国民党的打压、排挤;5、早期党员人数少,党的领导人犯了一些右倾错误。
这一时期的《党章》也有许多共同特点:《党章》都没有总纲部分,对党的性质、奋斗目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均没有做出说明,也没有明确党的指导思想;《党章》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对共产国际依赖性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监督力度不够,容易造成部分党员错误思想的形成;党章的条文对群众路线认识不够,不能很好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对《党章》的制定和修改间隔时间短,没有很好地总结革命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曲折发展和完善时期(七大——十一大)
早在1937年12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就通过了召集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但由于长期紧张的战争环境,一直没有召开。直到1945年4月,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的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前夜,在中国面临着两种前途、两种命运(一个是黑暗前途——国民党要建立一党独裁的法西斯专政;一个是光明前途——共产党要建立民主、自由、富强、独立的新中国。)斗争的关键时刻,为了团结全党全国人民,争取光明的前途,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建立独立、自由、民主、 统一与富强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充分证明党的成熟和坚强。党的七大党章首次增加了总纲部分,明确阐述了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和指导思想,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增强了党章的理论性和指导性。第一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科学表述;第一次把“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载入党章,党的七大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好、最完备的一部党章,为全党团结一致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是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把“四个现代化”第一次写入党章,同时突出地强调了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个人崇拜。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写进了党章。党的八大党章是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初步成果,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八大后的20多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三部党章,即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和十一大党章。这些党章都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出来的,不可避免带有“左”的错误的痕迹。
这段时间对党章进行了5次修正。这段时期修正的党章有一些共同点:
1、都是中国共产党独自制定和修改的。
2、较前期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明确了党的性质。
3、把毛泽东思想同马列主义一起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这段时期党章修正的不同点:
1、制定修改的时间不同。有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的(七大)、有社会主义革命完成期的(八大)、有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探索期的(九大、十大、十一大)。
2、制定修改的内容不同,有正确的(七大、八大)、有错误的(九大、十大)、有部分错误的(十一大)。
《中国共产党章程》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时期(十二大——十八大)
1982年9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和两年徘徊之后,在全面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制定的十二大党章,最具有特色之处:在总纲中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增加禁止个人崇拜的内容;增加了“党的干部”一章,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首次写进入党誓词。这表明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了执政党建设的新探索。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比较全面而正确地回答了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等基本问题,是一部至今仍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好党章。
现行党章的主体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30年来,在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党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是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用部分条文修
正的形式对党章进行修改。修正案共10条,总共有13处增删改动,着重体现在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方面,表明党的建设正在走上一条不搞政治建设,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党章第一次郑重提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概念,阐述了这一理论的科学内涵和历史地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党章,只有7处150字的修改,这部改动最小却意义重大的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将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概念,并把它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党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也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识和心愿。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党章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党的性质作了“两个先锋队”的表述,充实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内容,并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党章写入了科学发展观,增加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问题的论述,增写了党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内容。这是党的十二大以后对党章内容修改最多的一次。
90多年来,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对党章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党章不断实现与时俱进,也有力地推进了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在新的征程上,党章建设必将不断揭开新的篇章,党章必将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这段时期对党章进行了5次修改,党章的修改、发展和完善,是历史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是时代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发展成熟到什么程度,党章就发展成熟到什么程度,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总是认真总结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从而使党章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在党章中完整表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内容写入党章,并对党员义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干部的要求作了充实。通过这次修改,党章这个党的总章程更加完善,必将在推进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更好发挥根本性规范和指导作用。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要把学习党章同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紧密结合起来。要深刻理解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之路。要深刻理解在党章中完整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要深刻理解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着力点,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深刻理解党章增写党的建设总体要求新内容和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新要求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各项新内容新要求的科学内涵,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对强化全党党章意识,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要以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颁布为契机,在全党兴起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热潮。
要全面掌握党章基本内容。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员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些重要内容,全党同志都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要把党章学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日常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要把学习党章作为各级党校、干校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必备课程。要把检查学习和遵守党章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教育,使全党同志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要严格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全党共同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经常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特别是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实事求是、推动科学发展、密切联系群众、加强道德修养、严守党的纪律等方面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要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厉行工作规程,做到令行禁止,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亲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朝气蓬勃地带领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
四、党章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修订的《党章》第七章规定了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五、党章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